對于企業而言,新規意味著更高的合規要求和更嚴重的違規后果。尤其是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將面臨更為嚴格的安全管理義務。 Part.1 企業面臨的新規要求 修正草案對一般企業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提出了更高要求。不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企業,將面臨更高額度的罰款。 此前未規定罰款的一般違法行為,現在可處1萬-5萬元罰款;拒不改正或導致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的,罰款額度從原來的1萬-10萬元提高到5萬-50萬元。 對直接負責人員的罰款也從5000元-5萬元增加到1萬-10萬元。這一變化意味著企業的網絡安全責任不再僅限于組織層面,更直接落實到個人。 Part.2 關基運營者的特殊責任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面臨更為嚴格的責任規定。一般情況下,由無罰款改為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造成大量數據泄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局部功能等嚴重后果的,將面臨50萬-200萬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人員處5萬-20萬元罰款。 造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主要功能等特別嚴重后果的,罰款標準高達200萬-1000萬元,對直接負責人員處20萬-100萬元罰款。這種分級處罰機制體現了風險導向的監管思路。 Part.3 產品與服務準入要求 修正草案對銷售或提供網絡安全產品和行為增加了新的法律責任規定。 企業必須確保銷售或提供的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已經通過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且符合要求。 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產品和服務,將面臨嚴厲處罰。這一規定將促使企業重新評估其供應商和產品選擇標準。 Part.4 違法信息處置義務 修正草案結合近年來執法實踐,對違法信息處置義務進行了完善。 網絡運營者發現違法信息后,必須依法采取處置措施,并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采取相應措施。 對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特別嚴重后果的違法情形,修正草案加大了處罰力度。這要求企業建立更加高效的違法信息監測和處置機制。 Part.5 法律銜接與責任減免 修正草案加強了與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有機銜接。 同時,草案也增加了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 這種設計既保持了法律威懾力,又給了企業主動整改的機會,鼓勵企業積極參與網絡安全治理。 對企業而言,新規意味著需要全面評估現有網絡安全措施,確保符合法律要求。投資合規網絡安全產品的成本遠低于違規可能帶來的罰款和聲譽損失。 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則需要建立更為嚴格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安全評估和審計,確保使用的所有產品和服務都通過安全審查。 網絡安全法的修訂將推動整個網絡安全行業的發展,合規驅動的安全投資將成為許多企業的優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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